第四百九十六章 林夫人 二 》
佚名 · 680 字 · 约 1 分钟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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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方云:根据当事双方(小朋友和林大人的陈述),林确实与陈有肢体接触,但接触部位,仅限于肩膀靠脖颈位置
狄仁杰:林在周边无人的地方,把手搭在女孩身上,是何目的?如果女童不挣扎,下一步会是什么动作什么部位?警方是如何推断林禽兽的想法?即便林禽兽只是想揩点油,在女童身上揩油就不算“猥亵儿童”吗?
二、警方云:陈小朋友摆脱林大人的地点距离洗手间约有8米远,只能看到洗手间的指示牌还看不到洗手间门口
狄仁杰:犯罪地点和洗手间距离有什么关系?难道只有到了洗手间才算“猥亵儿童”?
三、警方云:林身高似9米,体重103公斤,小朋友能够摆脱林的双手,表明林当时在陈小朋友肩膀靠脖颈处施加的力量有限
狄仁杰:警方是否有“猥亵儿童”的力量标准(如果有标准,等一定不超过这个力量标准)?“猥亵儿童”难道需要100公斤力?如果林某瘦一点,就会定罪?是不是一个力弱的男人去摸一个女运动员就不算“猥亵”?
四、警方云:现场监控探头摄录到的内容中,未发现林有猥亵的举动,这与当事人双方对有关肢体接触情况的陈述能够吻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猥亵儿童是指以寻求刺激或者满足自己的**为目的,用**以外的方式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林大人当晚的举动不属于淫秽行为
狄仁杰:警方是如何判断林禽兽“不是寻求刺激或者满足自己的**为目的”?警方是依据哪一条断定抚摸女孩的脖颈不属淫秽行为?
五、警方云:经现场勘查及模拟事发经过,证实林大人、陈小朋友途径转往洗手间方向的转角处的时间极为短暂,陈小朋友在此处挣脱林的双手后即跑步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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