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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律师》

第一百九十章 探究一下无罪辩护的思路!

梦未眠 · 4164 字 · 约 10 分钟

正文

解铃还需系铃人,郑逸的思路肯定是非常的清晰的。想要支撑辩护词最为主要且至关重要的就是证据证明了。从郑逸拿到卷宗开始,从侦查阶段到现在,一直到一审判决结束,这个案件已经历时一年三个月,田某作为这个案件当中的第4个被告,被起诉到法院当中,被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是作为经受几千万诈骗金额的财务人,保健品仓库的管理的大老板的姐姐,它是构成这个保健品诈骗罪的重要组成人员。

换句话说,一旦他的罪名跟他的主犯都成立的话,田某将面临一0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作为田某的辩护人,他的律师从证据严重不足,也就是当他被指控管理仓库的这个证据严重不足,并且。明知公司从事保健品诈骗的证据也是严重不足,但是如果仅以亲戚的关系来推定,并且认定为主观,明知既不符合逻辑又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从法律上面是不构成诈骗为由的。

对方的辩护律师一再强调,民事欺诈跟诈骗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的换,句话说诈骗都是采取空手套白狼的,他没有实质性的东西,但是它必须是建立在假冒伪劣产品的基础上面的,但是民事欺诈的话只是建立在合格产品基础上面,并且对它进行夸大的宣传,并且从你冒充身份这个过程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而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这是他们两者之间有着显着的区别。

但是保健品诈骗一般要怎么认定?这就需要好好的进行解释解释才行了。

现在诈骗罪可谓是古老,而且又有很多新型的罪名,因为犯罪的手法多种多样,并且都带有了时代的特征,例如这一次他们所办理的这样一个取保候审的案件,无罪不起诉的保健品诈骗案件,所以才让人更加的头疼。

保健品诈骗案件当中,无罪辩点其实需要很好的进行讨论,必须要探究一下无罪辩护的思路才行。

吴欣悦说道:“现在很多律师普遍都认为诈骗罪说明白一点就是行为人实施了虚构的事实,并且想要隐瞒真相的行为,这使被害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等到他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之后,才选择处分自己的财产,这就直接造成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这句话是没有错的,但是如果要离真正的理解保健品诈骗的话,其实还要差十万八千里。”

根据吴欣悦所了解,常见的保健品诈骗,一边是分成两类,一类是一无所有型的诈骗,是指涉案公司既没有保健品经营的资质,销售的保健品也没有批准的文号,这种诈骗是比较典型的,自身的刑事风险非常的大。

另外一种郑逸自然也非常的了解,属于虚实结合型的诈骗至,虽然公司具备生产经营保健品的资质,保健品也属于合规的产品,但是在销售的过程当中存在欺诈的行为,例如田某这个案件就属于虚假宣传虚假检测等行为这类情形的话属于比较常见的,并且在实践当中想要将它定问题的话,其实也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例如如果要跟典型的空手套白狼式的照片,它是有着非常明显的不同保健品诈骗,本质上面属于交易型的诈骗,事实上,欺骗行为的话,在日常生活当中是比较常见,比如某药酒的宣传话语,每天喝两口疾病都留走,某滴眼液的宣传语,预防治疗白内障认准某某某,事后涉案公司都因为虚假宣传并且被相关的处罚了,但是却没有定罪进行处刑判决。

所以他们在处理案件的过程当中,必须提前了解是否存在虚构的事实,如果存在虚构事实的欺诈行为的话,其实是不能等同于诈骗犯罪的,根据刑法的谦和性一定要区别是属于刑事诈骗还是民事欺诈,如果本可以通过民事法律和解调解,民事诉讼,甚至仲裁的过程问题来解决问题的话,但却提高了作为刑事案件的难度,不仅会极大的扩大了刑法的打击面,也实质上违背了想要保护民营企业的刑事政策,造成民营企业的不安全感。

很显然对方非常的聪明,采取了最为简单的方式来替田某进行辩护,并且整个案件的话也不是特别的复杂,甚至非常的简单,但是因为对方具有合法性,并且当事人又是一个举足轻重,在整个案件当中起到的作用非常的小,使得他现在能够非常简单的去找出来。

不可否认,实践当中交易型的诈骗的界定存在罪跟非罪的模糊地带,原因非常的简单,两者都具有一定的相似的因素,首先他们实施了诈骗行为,欺骗行为,致使消费者对产品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再者都已经造成了消费者的经济损失,再加上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询问时可能处于紧张慌张,害怕轻信等心理,在相关人员的审讯之下,在可控方面做出了大量非事实的相关的言论偏离了主观的意思,这样一来案件就容易直接落到刑事欺诈的深渊,这对嫌疑人来说是非常的不利的。

基于这一点,他清楚的知道,为了能够让这个案件成为保健品诈骗的定罪思路的话,就必须在整个案件当中确定,三个点首先是冒充着名的专家医生或者是权威的医院,在制药公司相关人员的身份来销售保健品,第二,显着夸大保健品的治疗功效,使用治愈彻底摆脱等虚假宣传的字眼,使消费者错误的产生认识,使他们被诱导,最后购买。第三,对消费者做虚假诊断,虚假检测,夸大消费者的病情,从而捏造虚假的企业荣誉,企图以相关的证明其权威性,专业性。

当然了,高价销售保健品,售价跟成本,两者相差几倍甚至几十倍。因此在整个过程当中如何辩护保健品的诈骗必须要成功办理无罪案件的检索,需要在准确区分刑事诈骗跟民事欺诈。

郑逸说道:“刑事诈骗的落脚点是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是大家心里面都非常清楚的,但是他的核心是骗,钱民事欺诈落脚点是为了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在这个过程当中实施了相关的违规手段,达到了盈利的目的,它的核心则是赚钱。”

现在法院也是非常的头疼对,这个案件没有办法能够很好的去进行审判,因为明知是诈骗犯罪,但是客观上面有实施具体的诈骗行为,才能够定性他的这一个案件的事实,所以现在的话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样你就不符合相关的起诉条件了。

再者田某在客观上面实施了欺骗行为的前提下,但是他的主观上面具备的是非法盈利为目的的他可能可能是构成的是虚假广告的罪行,但是绝对不是非诈骗罪的罪行。所以如果是对方律师的话,一定会从客观行为的无罪进行辩解。

首先对方肯定会从管理的制度方面,例如公司是否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或者是传达开会的相关的要求,明确规定禁止员工冒充医生,专家等销售保健品等,禁止使用治愈等绝对性保证性的,致辞查实违反规定的会进行严格的处罚,如果公司已经提前做好准备的话,这个案件本身就更加的难以解决。

销售方面如果行为人是用改善平衡等词语介绍,这个案件的保健品,我们认为这样的宣传方式并非明显超出了商业的惯例,并且社会也是没有办法能够很好的去容忍的,不会使得消费者产生根本性的错误认识,这是属于欺诈行政处罚的相关范畴。

并且对方直接从分工负责方面入手,在是否安排负责冒充医生,专家等权威人士进行虚假诊疗,并且出具虚假的诊断证明,夸大了相关的病情,除此之外若是冒充健康顾问,其建议对消费者的影响力有限的话,其实它的危害性明显是小于前者的,在整个过程当中,田某如果涉及到以上的相关的客观行为的话,才能够构成相关的犯罪,但事实上无论是从分工方面,销售方式还是相关的管理制度方面的话,对方都已经是做得滴水不漏了。

这也是吴欣悦现在最为头疼的问题,如果不是基于这一点的话,他反而不会觉得头疼,正是因为如此使得他现在根本就没有办法能够很好的将其进行处理,甚至从退货制度方面的话,是否明确告知消费者可以验货付款或者消费者收到产品不满意的后可以直接选择退款退货。

销售价格方面的话,以高价销售与诈骗罪之间没有直接的关联,像相关的奢侈品的销售模式都是产品非常的低,但是销售价非常高的代表,比如保健品的头部品牌其公司产生的毛利率已经维持到60%以上了,但是这是诈骗吗?明显不是售价高低属于市场调节的范畴,再没有强迫交易的情况下,不能够将高价等同于主观上面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换句话说,从一开始就是买卖自由的认为,价格太高的话可以选择不进行售卖,但是在相关的宣传方式当中,不可以存在虚假的宣传,一旦出现虚假的宣传的话,就属于欺骗性的消费。

更明确的一点是,他也缺乏了共同犯罪的故意共同犯罪的话,它的成立首先需要各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但是在这一次的诈骗案件当中,团队分工是比较细化的,并不是所有的销售人员,客服人员,财务人员都能够充分的了解到涉案的保健品,如果行为人的的确是主观明知涉案团伙存在诈骗行为,但是不能够推断出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共同故意的话,这也是不成立的。

所以在销售的过程当中存在个别的欺诈行为,但不能够以个案推断全案认定整个公司以及其他被告均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意图尽了错误的认为,整个案件全部都已经构成了诈骗罪。

但是吴欣悦认为郑逸的想法还是能够支持的,这个犯罪是以合法公司为掩护,但是他们却是实施了相关的诈骗,专门以各种具有病情的人群为目标大量发布虚假广告,他们按照固定的相关的话术并且假扮了相关的名义或者是医疗机构人员亲属或者学生的身份进行诊断,扩大病情,使得相关的人被诱骗了。

如果相关的消费者可以通过其购买的保健品的外包装或者其他渠道了解到产品的成分功能的话,并且消费者多次复购介绍结合消费者的阵营,可认为消费者实际上熟知认可这一个保健品,因此这是不属于消费者,真的被骗案件自然也就不构成相关的犯罪。

郑逸不得不承认这十几年来很多都在不断的进行变化,相关的案件也是不断的向刑事,专业化发展是因为考虑到很多的地方都是分工越来越细,人的能力是有边界的,因此不可能一个律师就把民事婚姻工伤合同纠纷全部都吃透,刑法里面还要区分普遍的诈骗,跟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多个诈骗类型,看似都叫诈骗,实质在认定有罪无罪方面,他们的区别可以说是非常的巨大,而保健品诈骗却是其中的一种。

郑逸非常清楚的知道,深耕诈骗领域的话,辩护也是专业中的专业,此外还有两种诈骗的辩护思路非常的重要,一如果是涉案单位本身取得了经营许可,完全可以从本身就是合法经营保健品的业务公司的保健品拥有合法批文来强调自己不存在骗的情况,并辩解自己并没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第二个则是涉案的公司的销售的保健品是合格的产品,重要的是依法成立的公司,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其所销售的食品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是安全的,说明这个公司经营和销售的保健品,不会也不可能给人造成人体的伤害,既然没有伤害又哪来的社会危害性呢?

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无法构成犯罪了,所以现在的话对方的辩护思路非常的清晰,自然也能够让嫌疑人依法成功脱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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