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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律师》

第一百九十一章 知假买假,不构成诈骗!

梦未眠 · 4174 字 · 约 10 分钟

正文

想要认定保健品诈骗辩护的话,必须要抓住几个要点第一,认定保健品定价要遵循市场的规律,如果认定行为人销售保健品的行为是正常的,市场交易还是诈骗犯罪的刑事关系,如果仅仅从销售的价格入手非常的困难,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之下,商品价格是买卖双方共同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只要没有进行强制的交易,价格不应当成为判断诈骗与否的依据。

甚至可以认为,当事人在买保健品的过程当中,已经对保健品存在具有客观的了解,整个过程不会认为这个药品是不符合他内心所想的,因此他所交付的钱财已经确定值得买这个保健品了。

但是互联网保健品的销售分布广泛的特点,哪怕是侦查机关很难提前进行取证,需要在立案之后侦查机关根据搜查涉案的企业获得相关的记录,之后才能够通过电话交易,电话记录电话主动寻找到相关的受害人员进行了解制作笔录。

但是在大多数的情况下,由于保健品销售中每个人的金额都不会出现太大,很少有人会自主的认为其权利受到了侵犯或者寻求施法救济而选择最终的报案,也就是说因为受害人并没有发现自己已经上当受骗了,或者购买保健品的人并不能为自己被诈骗了整个行事过程当中因为没有人主动选择报案,更没有主动认为说自己已经被骗了,所以整个过程就显得非常的尴尬,也就没有人报案,警方自然也不会主动的去侦查。

田某这个案件涉及的金额的确是非常的巨大,但是如果把它分开的说,其实每一个案件所涉及的当事人他们的金额都不是特别的巨大,只不过是因为大家聚集起来并且进行了确定之后才显得有些尴尬,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数情况受害人的认知情况,是否是销售对象产生了一个错误的认识,例如进行虚假宣传跟欺诈性的销售情况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消费者可以采取民事诉讼等相关的救济措施,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个过程包括按照食品安全法选择,退一赔十,向销售者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但这并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

田某这个案件公诉方已经掌握了足够的证据,凭借证据的确是能够在法庭上面起诉田某,但是现在田某的刑辩律师非常的聪明,他清楚的认识到,并不需要把田某缴入到这一个案件当中,使得他先入选,我里面一定要将他的身份给确定了,让大家清楚的知道他就是一个管理财务的或者给大家分工资的,但是除了分工资之外,其他关于销售保健品的事情,宣传的广告语以及销售渠道这些等等,田某从来就没有参与过,更不知道。

一般的互联网保健品诈骗案在销售的过程当中经常都会掺杂一些化妆品,销售保健品,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和化妆品销售,并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这一点很多辩护人其实都非常容易在这个过程当中忽略掉,化妆品的生产必须取得许可,但是化妆品销售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要求一定要有相关的行政。

因此必须要区分食品化妆品的具体销售情况,从销售金额当中剔除食品的销售金额,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诈骗犯罪的量刑标准的话,则是非常的困顿,如果是犯本罪的话,需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比较大的或者是其他情节比较严重的,只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综上所述在这个保健品相对来说比较混乱,不少人通过销售保健品开展诈骗活动,因此所以大家也是非常的头疼不,知道如何处理比较好。

检察院提前请这个公诉案件到了法庭审理环节之后,当事人自然可以选择委托辩护律师为自己的争取合法权益,但是作为辩护律师,可以向法院举证说明保健品诈骗的数额比较低,当事人有自首情节,以及当事人积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等。,检察院提前请这个公诉案件到了法庭审理环节之后,当事人自然可以选择委托辩护律师,为自己的证据合法权益,但是作为辩护律师可以向法院举证说明保健品诈骗的数额比较低,当事人有自首情节,以及当事人积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等。

根据郑逸,这么久重述的案件当中,由于保健品诈骗案件呈现出涉案人数非常的多跨区域等,特点往往是各个办案的相关人员不请自来,突然登门拜访制定很多当事人以及他的家属,都是措手不及,手忙脚乱。

吴欣悦说道:“这个按键的难度本身不是特别的高,媒体上面已经报道了大量关于类似的新闻,但是能够成功辩护夺取特大保健品诈骗案件的经验来看,其中其实也有意多人被误伤到了。

所谓的误伤其实就是从保健品诈骗的类型去进行划分具体,分为一无所有性的诈骗,虚实结合的诈骗,以及办案机关定罪的思路,冒充名义,虚假宣传,虚假诊断,捏造荣誉,高价销售,当然了我们作为律师无罪辩护的思路非常的简单,主观目的,客观行为,以及六大无罪辩护的方向等方面进行详细的阐述。”

但是如果要更加聪明的方式,实际上要从很多的保健品销售模式,往往不是采用的是从厂家直接对接消费者的直销模式,而是经过一层甚至多层的中间环节进行分销模式,最后才把保健品卖给消费者的。

显然田某这个案件就是采取这样子的一种方式,他并不是公司直接对外进行销售,而是采取销售人员经销商不断的进行分销,最后直接卖给消费者。

这个过程必须强调,与中间商直接发生交易关系的是经销商,并非是消费者,所以只有在认定中间商或者是经销商是诈骗团伙,经双方在主观上面都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时中间商才能够构成诈骗罪,但是通过大数据以及相关的案例可以发现,法院通常会以中间商实施的以下行为,以此来认定中间商与经销商具备共同犯罪的故意,首先配合当地各经销商召开健康宣讲,诱骗老年人,并且安排员工假冒知名的专家名义进行门诊,假冒医务人员进行虚假检测等。

郑逸摇了摇头,说道:“但是大家可能会对这句话感觉一头雾水,因为被害人是否陷入了错误的认识,被害人没有陷入错误认识的话,这不就是胡说八道嘛,实践当中案发的原因往往是因为消费者感觉自己上当受骗,从而选择报警,求助,但是在保健品层层分销的模式之下,以中间商的视角来看,真正的被害人应该是经销商,而不是消费者,这样一来,在中间商与经销商不具备共同犯罪的故意下无罪的空间,就很有可能直接打开了。”

所谓无罪的空间,其实就是比较模棱两可,根据诈骗罪的基本构造可知,想要构成诈骗罪的话,需要满足很多的认识,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欺诈行为,致使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这一份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所以即便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但是被害人对行为人实施的欺骗行为是明知的行为,就不构成诈骗罪,如果要用比较简单的花絮,理解的话,知假买假,不构成诈骗。

根据他们所办理的一些保健品诈骗案件当中,虽然中间商在客观上面对经销商他们存在的这个诈骗行为的话,实际上抱着怀疑的态度,但是经过经销商对诈骗行为是明知的,但是却没有去故意的防止而是愿意被骗,更有经销商实施的诈骗行为的话,根本就属于欺骗行为,比中间商更为的夸张,更为的虚假,因此可以认为辩护人可以推断经销商并没有被骗,主观上面也没有陷入错误的认识。

类似的案件本身就是比较模棱两可,没有办法能够一概而论再审经销商的话,他是想要赚取更多的钱财,因此如果想要从诈骗罪入手的话,田某作为一个负责任公知的他根本从头到尾就没有参与到分销的这个过程,这直接导致他们根本就没有办法能够很好的去确定田某的罪行,更没有办法能够认定他就是诈骗罪的主谋。

而且现在最为头疼的一点就是消费者被骗了,与中间商是否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如果在不具备共同犯罪的故意的这样子情况下,消费者的损失应该是跟经销商的这个欺骗的行为挂钩的,这之间具有很多的刑法上面的因果关系,但是并非是中间商,一般来讲中间商所实施的这个行为与消费者所蒙受的损失之间是没有什么直接的因果关系,也没有直接起到帮助的作用,如此一来既然没有因果关系,就不能认定中间商构成诈骗罪。

郑逸说道:“所以现在我们必须确定中间商的话,对于田某所经营的这个公司,他是否知道产品相关的规格以及是否是从主观上面故意想要将保健品卖给受害人的,否则的话,这个案件想要进行无罪辩护,本身就占据着主动的形式,如果想要继续去追究的话,反而是不占据更大的优势了。”

吴欣悦说道:“上午已经派人去调查了一下,关键这个公司本身他的账目就存在着很多的瑕疵,不过对方显然是有备而来,他的每一个账目,每一个销售,以及他们在公司当中相关的宣传话语,都已经明令要求,不允许产品当中存在虚假销售,也不允许他们在销售产品的过程当中对外进行虚假宣传,并且他们在举办的相关的保健品活动当中也没有请一些名医或者是托来进行相关的药品知识的讲解。”

从吴欣悦所说的这些话也可以判定这个公司从头到尾都带着非常缜密的思维,每一个环节都已经算计在内,并且已经知道早晚都会被公诉方盯上的,因此他们各个环节都已经处理的近乎完美了,即便是已经被吃了官司。

但是他们只要占据合法的位置,哪怕是知道他们这个产品存在瑕疵,但是一个愿买,一个愿挨,整个过程本身就是不存在欺诈,消费反而是消费者主动将自己口袋里面的钱财交给这些卖保健品的公司,但是正是因为基于这一点现在的话公诉方才是最为头疼的,也没有办法能够将其进行抓获。

案件的模棱两可,导致公诉方现在也是非常的头疼,他们自然是想要将对方绳之以法,但是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比较严重的数额比较巨大,才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想要处罚金或者是没收财产的话,就必须保证整个案件没有任何的瑕疵。

这个案件郑逸,看完之后直接简简单单,写了几句辩护词就交给了吴欣悦,吴欣悦看完之后顿时目光一亮笑着说道:“你这上面写的倒也是非常的完美,对方肯定是认为说保健品诈骗罪的辩护的话,这是一个所有大家都能够接触过的东西,想到儿童的补铁补钙达到中年人的各种名贵中药,保健品一直都是充斥着我们的生活,但是现在如果从产品的性质入手的话,的确是可以的。”

这是一个系统工作,需要从产品的性质销售模式,犯罪的金额,以及这个公司的影响力方面入手。

并且一定要明确销售产品是不是保健品,如果不是保健品的话,那自然也就存在欺骗性的消费了,在保健品诈骗案件当中所销售的,如果是正规的保健品及清洁,就要明显由于销售不正规保健品的情况。

郑逸说道:“如果所销售的保健品是合格产品,没有毒,或者是其他添加物适合把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这说明所销售的保健品不会对人造成很大的危害,这样的话也就不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判断,标准了,反之如果销售的保健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就应该转变这个思路,对方的话肯定也是措手不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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